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执法通讯设备、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办案设备等,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维护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向法规稽查科提出申请,经处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执法设备的购买。财务统计科负责资产入账登记,配合办公室“一物一卡”管理。法规稽查科负责装备监督管理,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台帐。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统一调配。
第二章 执法车辆
第四条 执法车辆管理遵照已制定的《娄底市运输管理处公车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通讯设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执法配置的对讲机等执法所配置的通讯装置。
第六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涉及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四章 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等工作时所配备个人现场图像、声音采集装备。通过真实完整记录执法管理工作全过程,有效保障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障工作,配备适当”的原则,为运政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八条 执法机构在执法管理工作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如实记录执法行动全过程。
第九条 执法机构在进行现场执法和管理时,必须全程现场记录。执法记录自执法管理工作开始至结束,记录的内容应连续、完整,不得删除、修改。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转存备份。
第五章 办案设备
第十条 根据执法办案的需要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信号屏蔽仪、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案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原始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备份,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不得删除和修改。
第十二条 办公电脑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传输等工作。禁止玩游戏、看电影、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等行为。
第十三条 做好电脑的安全防护工作,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不得存储涉密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分配到科室(大队)后实行统一、专人管理,执法、执勤前领取,执法、执勤后归还专管员。专管员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有效使用和保养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法规稽查科每半年按设备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复核。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上班和执勤时间,要保持通讯设备畅通,未经批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保管。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执法装备。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使用和保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将使用和保管的执法装备移交给接任人员,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去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执法装备专人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主管科室,个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损毁的,须按价折旧赔偿。
第十八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制度,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由分管法规稽查科处领导、纪委书记负责,牵头相关部门调查,按情节轻重,追究科室(大队)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