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市运管维发〔2015〕72号
各县市区运管局:
近期以来,我市城区有少数社会车辆使用出租汽车标志色进行非法营运,严重扰乱了正常城市客运秩序,诱发了一系列危害乘客人身安全和利益的社会治安、刑事案件,广大市民对此意见很大。据初步调查,该部分车辆大都已经临近报废期限,车容车貌车况极差,不具备营运车辆技术条件,驾驶员也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车辆保险也未购买到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司乘纠纷,市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我市城区出租车标志色是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与其它社会车辆区别的特殊标志。娄府阅〔2014〕36号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对仿冒我市城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的车辆一律不得上户,并对利用出租汽车标志色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联合整治”;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拉、车身和车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为此,各维修企业在车辆喷涂颜色时,车辆需凭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租车喷涂介绍信方能喷涂颜色,严禁仿冒娄底城区的出租车标志色。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通知、督促、落实并对未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喷涂出租车标志色的企业进行处罚。
附件:娄底市出租汽车喷涂颜色介绍信
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