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市运管稽发〔2015〕12号
各县市区运管局:
《娄底市道路客运市场维稳工作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6月1日印发的《娄底市道路客运市场维稳工作应急预案》(娄市运管稽查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26日
娄底市道路客运市场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市场维稳工作应急机制,增强我市各级运管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预防和减少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全面促进我市客运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上级关于维稳工作指示精神,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市场实际,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全市各级运管机构针对辖区内道路客运实际情况,加强预测分析,把握规律,掌握关键环节,注重源头管理,从根本上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坚持积极预防和主动应急相结合,正确处理道路客运常态与非常态关系,充分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二)疏堵结合,教育先导。针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分门别类,分类管理,坚持严格管理和耐心说服相结合,以耐心说服为主,积极主动做好教育劝导工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依法管理,认真履职。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严格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规范应急工作行为,健全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四)快速反应,协同配合。接到预报预警信息后,要做到反应快、部门协调、工作效果高,形成全市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有效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道路客运市场群体性纠纷、非法集访以及罢运、围堵政府机关等影响行业和社会稳定的恶性突发事件处置,千方百计制止赴省进京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全市运管机构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本系统的自然灾害、车辆事故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配合上级政府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涉及本系统的其他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成立娄底市道路客运市场维稳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以李明辉同志为组长,周前明、石加强、谢卫国、王振非、梁莉、邝红兵等同志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局领导下,负责道路客运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市处维稳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稽查科,周瑟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春光、颜新武为维稳应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维稳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履行值班职责,做好上下信息沟通和协调应对工作,搞好信息收集整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运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四、责任体系
为进一步细化维稳应急管理工作,落实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保证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维稳工作和相关业务的副处长为重要责任人,其他处领导为责任人。在市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道路客运维稳工作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二)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负责开展维稳应急协调工作;
(四)各县市区运管局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负完全责任;
(五)全市三级以上客运企业也应建立责任体系,对本企业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负完全责任,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五、应急处置一般程序
(一)请示报告
各运管机构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不稳定情况、突发事件,应建立请示报告机制,报告对象应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态势和发展趋势而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凡系统内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苗头和正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市处领导或市处维稳应急工作办公室,请示报告要及时、快捷、准确。
(二)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信息报告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2、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事件,由该类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应急结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三)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的系列工作,对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送书面汇报材料。
六、应急管理一般方法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采取如下工作方法:
1、发生在本县、市、区内的,由当地运管机构和相关企业负责处置,要争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妥善处理;
2、发生在娄底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群体上访事件,由市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运管局、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娄星区30分钟、双峰县1小时、涟源市1小时、冷水江市1个半小时、新化县2小时)赶到现场协助处理,各县市区运管局由市处维稳应急办通知,客运企业由当地运管局通知;
3、凡发生到中央、省政府及直属有关部门重大恶性突发事件的,由市处通知相关县市区运管局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最短内赶到现场,在政府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处理;
4、发生在各县市区的,涉及多个运管机构和企业,或需要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的,由市处协调处理;
5、发生上级统一指挥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运管机构参与的,按有关预案协助处理。
七、应急保障
各运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维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工具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
1、各运管机构要加强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和维稳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整体应对能力,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2、各运管机构要从经费开支计划中列出一定的维稳应急经费,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
3、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情报的了解掌握与反馈,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和特别防护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确保政令畅通。
5、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使用。
6、建立维稳保证金制度,全市各主要客运企业和运管局向市处缴纳维稳金,作为维稳工作的奖惩资金,由市处统一管理。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维稳应急管理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参与上级组织的应急突发事件,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表现突出的;
(3)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维稳应急管理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主体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不按照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拒不执行维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现场处置推诿、拖延时间或善后处理未到位的;
(4)不按照规定报告事件真实情况的;
(5)因重大决策失误或工作严重失误,引发当事人到市赴省进京集访、大规模上访及恶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6)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或渎职引发不稳定因素,导致当事人到市赴省进京集访、大规模上访、恶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7)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未全部到位,或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因机关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工作方法不当、作风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因不按要求和规定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化解、上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9)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