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市运管货发〔2015〕135号
各县市区运管局: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湘交安〔2014〕300号)的相关要求。各县市区运管局要督促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长期从事异地经营及长途运输的危货车辆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手段和制度,监督和督促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制度,责成企业充分利用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进行动态监管。全市危货运输企业凡有在异地驻点经营3个月以上的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到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其日常管理,由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市处和车籍地县市区运管局出具备案证明材料。备案后,危货运输企业应持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备案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安全教育记录等相关资料到市处进行年度审验。凡全市危货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车辆既不在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又不回娄底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参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和继续教育及运营管理活动的车辆、从业人员,各县市区运管局应责成企业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处收回和注销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各县市区运管局要加强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非娄底籍危货车辆的监管和打击力度,责成非娄底籍危货车辆必须按期回车籍所在地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参加安全日常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并进行年度审验。凡不按照要求的非娄底籍危货车辆,各县市区运管局要及时通知给车辆所属危货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并将其情况报市处货运科,由市处通报给其车籍地运管部门。
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