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市运管〔2015〕53号
各县市区运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危规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实际情况,市处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核查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和车辆的通知》(娄市运管〔2014〕151号)文件。全市各级运管机构于2014年12月5日开始对全市22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车辆进行了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均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对辖区内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逐户、逐车、逐人进行登记造表核查。
2.全市绝大部分危货运输企业能够根据文件要求对照核查的内容对本企业的各类制度、车辆、从业人员档案进行清理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3.到目前为止经市县两级运管机构核查通过的危货运输企业7家,注销了因经营不善、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鼎盛鑫鑫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对经营场地和危货车辆停车场没有最后核定的涟源金星公司、冷水江凯成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冷水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冷水江安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娄底新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娄底诚友运输有限公司、娄底迅雷危爆器材运输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强物流有限公司、娄底市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湘豪气体有限公司、娄底市平安危爆物品运输有限公司、娄底市海宇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运迪贸易有限公司,相关县市区运管局多次督促和指导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4.核查车辆370多台,清理核查出不合格车辆57台(未参加年度审验、罐体检测不合格、达到报废年限),在娄底日报上登报公告并注销了10台危货车辆;对38台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拟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危货车辆进行了公示并通知了相关企业;9台已达报废年限的危货车辆要求企业办理注销手续。
5.核查危货驾驶员352人、押运员336人、装卸管理员142人,并对企业从业人员台帐和档案进行逐项核查,清理出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2人。
二、存在的问题
1.企业应保留的经营许可(或审批)资料不完整,有一些企业档案中没有原始的行政许可资料。
2.一些企业为应付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制定了相关的内部制度和规章,但基本上是停留在书面上,没有落实到位,有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车辆台帐和人员台帐都没有建立。
3.一些企业对所属车辆和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只简单的收取管理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
4.个别企业对所属车辆放任自流,缺乏有效的管理,部分车辆长期脱离企业的管理,车辆在哪里?装运什么货物?企业根本不知道,造成一些车辆长期不进行维护和审验。
5.安全防护设备配备不齐。一些企业安全防护用品明显匮乏,停车场和车辆灭火器材、消防设备、三角木配备不足。一些车辆没有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GB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牌,车辆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6.绝大部分企业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没有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有的虽编制了应急预案,但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7.绝大部分企业没有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运营方案。
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一些企业没有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一些驾驶员、押运员对有些危化品化学性质、危害性、储运要求、应急措施不了解,造成一些驾驶员什么货都敢运、都敢装,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时有发生。
9.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没有及时督促本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
三、工作要求
1.继续深入开展资质核查工作,督促危货运输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自通报下发之日起,对还没有通过核查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见附件)市处暂停其新增、报废更新等相关业务,待该企业核查通过后恢复其相关业务的办理。
2.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凡还没有取得达标证书的危货运输企业必须尽快进行整改到位取得达标证书。
3.各危货运输企业要认真对照企业资质核查内容,完善企业制度、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档案、台帐,确保各项制度、档案、台帐齐全有效。要督促本企业从业人员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4.各县市区运管局应按照核查内容严格督促辖区危货运输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危货车辆停车场。
5.对2015年7月1日前仍达不到许可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货运输企业,将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8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6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各县市区运管局应根据通报提出的问题,明确工作职责,逐一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4月25日前书面上报市处货运科。
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