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市运管货发〔2015〕25号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发生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管理,开展了一系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整顿和危货运输企业资质、车辆、从业人员核查,取得一定成效。近段时间,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了一次清理,全市300多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中有60多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都注明为“货运”。公安交警部门通知相关企业,凡该类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中没有注明“危化品运输”的必须进行变更。须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必须有企业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该车辆是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相关证明,同时必须是在工信部《机动车整车产品目录公告》的车辆才能在“使用性质”一栏中注明为“危化品运输”,否则只能在《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中注明为“货运”。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两个《规定》的相关条款都已阐明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相关要求。
为便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处特请省局明示:
一、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货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是否凭《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中注明了“危化品运输”做为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重要依据。
二、凡《机动车行驶证》中“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车辆,只要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是否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并为其配发《道路运输证》。
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