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公安局、商粮局、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市运管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工作责任感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暂行办法》是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互联网+”的具体行动,突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考虑了传统行业长期积累的复杂历史矛盾和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注重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的统分结合,是当前稳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改革和新业态创新规范发展的现实选择,对于指导地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改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住改革机遇,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重点,规范网约车发展方向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带来的新的表现形式,网约车新业态在方便社会公众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闭环管理制度,针对网约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特别是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规范经营、不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安全缺乏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准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安全保障等措施,依法规范其发展。要结合互联网经济的新特点,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出行的原则,规范网约车的准入、退出以及许可程序,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许可条件
1、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
2、网约车许可条件:7座及以下本地车籍乘用车,优先使用环保新能源车,车辆档次不低于本地巡游车,车辆登记注册年限3年以内;车辆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车辆投保巡游车一致保额的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3、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55周岁以下,有良好的诚信和优质文明服务意识。
(二)简化许可程序
网约车服务是线上与线下服务的直接结合,为了减少环节,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最大可能便利,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的许可程序,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线上和线下服务能力认定由省和企业注册地两级分别完成,认定结果全国有效,服务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线下公司在本地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结合两级能力认定结果一次许可。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对符合条件并登记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相关许可条件核查并按有关要求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规范经营行为。
1、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合理计程计价,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要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不断提升乘车体验和满意度。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平台及网约车驾驶员均不得使用乘车人电话号码发送任何广告和骚扰信息,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县、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不享受巡游车现有的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根据实情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管理,具体办法遵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暂行办法》。
2、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运营服务,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不得从事固定班线经营,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同时向两家平台公司申请网约车营运,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网约车服务水平
网约车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水平是极大的挑战,必须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在以下四个方面精准发力:
(一)要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平台。《暂行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将网约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根据湘交运输[2016]209号文件精神,应当由交通运输部按照统一标准实现与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接入,完成全国网约车数据的汇聚,并将数据分发给各城市管理部门,实现对网约车的监管需求。省里将建立省级监管平台,市级城市要建立监管平台,县级城市有能力搭建地方平台的,可以通过部级平台的统一数据交换接口接收部级平台下发的数据,进行地方行业数据的管理。没有能力创建地方平台的单位,可以利用部级平台提供的云监管服务,对本地网约车进行管理。
(二)强化信用监管。要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强力打击非法运营。除了合法的巡游车、网约车和顺风车之外,其他“黑车”从事非法运营,都要予以打击。在市人民政府牵头领导下,发挥合力,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四)强化联合执法和惩戒。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合力。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方面,中央和省赋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和政策空间。各相关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履职,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联合监管执法能力,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责任,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稳定组织实施。市经信委负责为网约出租汽车企业提供网络服务,监管平台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信息行为。市公安局要依法打击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的违法行为, 依照职责强化对网约车平台网络安全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安全性能的监管和报废回收的监督管理。市商粮局负责外商投资网约车的资质审验,依照职责负责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依法管理平台公司线上线下经营行为,统筹协调抓好改革与稳定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审查网约出租汽车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依法加强对网约出租汽车的监管,做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市质监局要加强计量培训和监督,宣传宣贯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依法开展强制检定,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督促网约车经营者落实计程计时的计量主体法律责任,引导网约车经营者诚信计量。
要主动争取宣传、维稳、发改、财政、国税、地税、人社、人民银行、法制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履职和运转。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的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加强舆论宣传,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完善应急预案,切实落实好维护社会稳定“三个确保”的要求,确保不发生大规模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维护正常的市场营运秩序;确保不发生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不发生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握好改革节奏,和公安、维稳、应急、网信、宣传等部门一起,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娄底市交通运输局 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商务粮食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娄底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